正文 祖梅尼奥巴罗加基

海外认证

GMA(Global Market Ac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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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CC(中国)

    中国强制认证制度CCC(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CCC )规定了130个类别以上产品的制造商必须获得批准,才能在中国销售。CCC测试和认证只能由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认可的实验室和认证机构进行,并且不得进行自我认证。该系统可确保在中国制造和分销的所有产品以及所有出口到中国的产品和零件都是符合IEC标准(国际电气标准协会)及中国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为其贴上CCC标志。中国的质量及安全相关认证制度对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采用不同的双重认证制度,但以加入WHO为契机,为改善现有的认证制度,将其统一为CCC标志(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作为唯一认证制度。


    主要是针对电器、电子产品、汽车等产品的安全及质量的认证制度,出口到中国的产品必须获得中国认证机构颁发的CCC标志。在中国当地设立工厂的企业也必须获得CCC标志,才能在当地销售产品,并非现有的CCEE标志。


    "中国质量认证( China Quality Certification: CQC )"


    自愿产品认证计划是在国际 IECEE CB Scheme的计划范围内制定的,其中包括500多个其他产品类别。经CQC认证的产品可证明其符合质量、安全性、产品性能和环境方面的适用标准。部分经过CQC认证的产品有可能无需进一步

    进行CCC认证测试。


    技术标准


    -中国的技术标准以GB开头,大多数符合IEC技术标准,但会有中国本国的偏差(deviation)。
     

  • PSE(日本)

    PSE标志制度是根据日本之前关于电器电子产品的电气装置和材料控制法(Dentori标志, T-Mark)进行修改的新型电安法(Denan)认证制度。


    能源相关产品指南: Energy-Related Products (ErP) Directive


    -通过对电器用品制造、销售等行为的管制,来确保电器用品的安全性,以此来促进民间的自主活动,并遏制电器用品会产生的障碍及造成的危害。
    -制造商及进口销售电器用品者,必须经过相关产品认证,进口商必须向日本经济产业省申报。
    -认证对象分为特定电器用品(116个类目)和特定电器用品以外的电器用品(341个类目),根据两个类目的不同,认证程序及要求也所有不同。
    -在《电器用品安全法》第9条(特定电器用品的合格性检查)中,特定电器用品应根据电器用品的型式分类,在注册检查机构进行合格性检查,并交付其证明书进行保存。
    -对特定电器用品以外的电器用品(341类目)可不经注册检查机构的认证程序,以测试成绩书证明其满足技术标准,即可贴上PSE标志。
     

  • BSMI(台湾)

    台湾经济部(MOEA-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公布了RPC产品认证注册管理法(RPC-Measures Governing Registration of Product Certification)。RPC包含了EMC和产品安全领域。RPC概念以欧盟指南 93/465/EEC directive Annex的合格评定程序(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为基础制定。
    台湾商品检验法是按照商品的安全性、卫生、环保、及其他技术法规和标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正常发展而制定的法规。根据上述法规,在台湾境内制造、生产、加工的农业、工业、矿业产品和出口及进口的产品,都应当依照该法规进行产品检验。该法规的主管机构是台湾经济部(MOEA-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下属的标准检验局BSMI(BSMI: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BSMI认证根据产品种类可分为产品认证注册(RPC),型式批准(Type approval),自我符合宣言(Doc)等,根据认证的种类贴上BSMI标志。RPC内分为7个合格评价模式(Conformity Assessment ),BSMI(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决定按照产品类别所适用的模式,有关产品应用模式的详细内容在BSMI中都有明确规定。


    BSMI明细内容


    -Module I(内部控制模式) : 简单设计,风险较小的产品
    -Module II(型式测试模式) : 固定生产及大量生产的产品
    -Module III(符合性宣言模式)
    -Module IV ~ Module VI : 质量系统相关模式
    -Module VII(工厂审查模式) : 为保证小规模制造商产品的合格性,需要保证产品的最低质量合格。
     

  • SASO(沙特阿拉伯)

    之前,出口认证制度被称为国际合格认证制度( International Conformity Certification Program-ICCP),进口产品需要国际合格认证(International Certification of Conformity: CoC)证书。ICCP由沙特阿拉伯标准厅(SASO)和工商部(Ministry of Commerce & Industry: MoCI)于1995年11月推出,并应用于最初的76个类别。1998年8月,将所属的类别简单化,除食品(单独规定)外,增加并完善了玩具、娱乐设备等共66个类别,并再次于与2001年8月增加了汽车零部件,燃气灶具、手机产品,共69个类目的ICCP认证。根据ICCP,该证书由沙特政府指定的测试机构(Intertek Testing Services)掌管。
    但是,2004年8月,根据工商部执行令第6386条,对该认证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将认证制度扩展到所有消费品,废除国际合格认证制度(ICCP),引入了新的认证制度(Conformity Certificate),主管部门也从沙特标准厅(SASO)转移到了工商部( Ministry of Commerce & Industry: MoCI ),目前正在运营中。


    2006年5月,沙特政府根据新规定,对出口到沙特的产品要求做出了变更,要求出口产品需提交出口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发行的合格认证书(CoC)。知识经济部技术标准院与沙特标准厅(SASO)协商后,于2008年6月签订了KATS-SASO MOU,决定接受韩国技术标准院KOLAS注册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对此,技术标准院指定了认证机构,并与2008年12月向沙特通报了可以发放合格性认证书的机构明细。


    国际认证制度(ICCP)是沙特对进口商品的进口检查制度,有人指出它给外国出口企业在费用和程序方面造成了负担,被认为是扩大国家间贸易的绊脚石。但是,沙特方面坚持认为,该认证制度比起进口法,与人民健康和国家安全更加息息相关,并且坚持该制度为平等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制度,保持其并不是进口法规的立场。

  • BIS(印度)

    印度国家标准机构BIS( Bureau of Indian Standards )指定的属于强制名录中的产品出口到印度时,必须接受强制产品认证,只有贴上ISI标志的产品才可以在印度市场进行销售。


    能源相关产品指南: Energy-Related Products (ErP) Directive


    -BIS的产品认证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最终消费者使用的产品的质量、安全性、信赖性。标准标志( Standard Mark )的ISI认证标志贴在该产品上,起到该产品符合产品配置要求保证书作用。
    -部分产品需通过BIS( Bureau of Indian Standards )的认证过程才可进口。
    -认证书的遵守与否不仅需要通过随时的检查,还需要通过在市场及工厂提取的样品测试,定期实施事后管理。
    -1986年印度标准院(BIS)根据会议制定的印度标准局法案(Bureau of Indian Standards Act 1986),建立了产品认证体系(Product Certification Scheme)。
    -BIS的前身印度标准局(ISI)发行了ISI标准标志,该标志自1995年以来使用至今,供取得认证的产品在印度市场上使用。
    -BIS产品认证体系,原则上是自律体系,并以ISO指南28(产品第三方认证系统范本的一般要求: General rules for a model third party certification system for products))为基础,产品认证体系的运营标准大多数为ISO Guide65(运营产品认证体系机构的一般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operating product certification systems)。


    * 自2001年印度废除了现行的产品数量规定,对进口数量没有认证限制以来,使得产品根据OGL(公开通用许可Open General License)完成特定程序后,任何人都可以轻松进口产品。
     

  • Spring(新加坡)

    新加坡最具代表性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对于可能会危害到消费者身体健康或生命的产品必须接受强制性安全检测。禁止销售未经检测的产品或不符合检测标准的产品,以此来达到预防消费者及公共场所发生安全事故的目的。即,指定需进行安全检查对象的产品为“管制物品”,管制物品是指必须通过安全检测并登记到当局后,才能在新加坡销售或宣传的一种强制检查制度,其依据法规是消费者保护法及消费者保护规定。对被指定为管制物品的产品进行宣传、展示或销售的当事人(进口商、零售商、制造商等)需要从安全检查当局SPRING Singapore指定的合格性评估机构 (CAB: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那里取得安全检测证明( COC: 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并在 Spring Singapore注册并贴上认证标志后才可在新加坡进行产品的宣传、展示、销售等活动。违反者可能会面临罚款及徒刑。新加坡政府从1992年开始分阶段指定管制物品,对电器、电子、燃气家电产品及附属零件等45个产品进行管制。受管制物品包括适配器、LPG系统、微波炉、电熨斗、燃气厨房设施、吹风机、电热炉、电视机、视频播放设备、音频播放设备、电风扇、高频设备、热水器、烧水壶、冰箱、电饭煲、空调、真空吸尘器、洗衣机等,在spring Singapore注册认可的管制物品型号在3.5万个以上。